福建省招標采購集團有限公司信息公開辦法
為全面落實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有關要求,提高工作透明度,主動接受社會監督,推進法治國企、陽光國企建設和信息公開工作規范化、制度化。依據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654號)、國務院國資委《關于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》(國資發〔2016〕315號)以及省國資委《關于推進所出資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》(閩國資運營〔2017〕67號)的有關規定要求,制定本辦法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和各權屬企業,在執行業務及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職責過程中,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,向利益相關方和組織公開的企業相關信息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,是指集團公司和各權屬企業,在執行業務及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責的過程中,公開發布的以文字、圖片、圖表、音頻、視頻等形式記錄或保存的信息。
第三條 集團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,領導、指導、監督和檢查集團及權屬企業的信息公開工作,研究解決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,由分管綜合辦公室的集團領導擔任組長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(簡稱“公開辦”,設在集團綜合辦公室),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。
第四條 集團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依法、公正、公平、準確、及時、便捷的原則。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,不得損害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商業秘密。
第二章 職責分工
第五條 公開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,健全完善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制度,推進、指導、協調、監督、檢查權屬企業信息公開工作。
集團綜合辦公室負責做好統籌協調,推進工作按計劃落實;負責集團新聞信息公開的審定工作;負責集團OA系統、門戶網站、新媒體平臺的建設、運維;負責經各部門審定信息的發布。
集團黨委宣傳部負責集團黨務信息公開的審定工作。
人力資源、資金財務、規劃發展等各相關部門、權屬企業負責提供、審核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信息。
集團法務部為集團信息公開工作提供法律支持。
上市權屬企業負責按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(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82號)等有關要求,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、協調和指導工作。
第六條 公開辦的主要職責:
(一)溝通協調省國資委職能部門,把握信息公開工作要求,反饋難點問題和政策建議;總結工作情況、存在的問題、社會反響以及措施建議等;
(二)提出集團信息公開工作安排和計劃;
(三)梳理集團信息公開內容,研究制定信息公開清單;
(四)建立信息公開工作制度,健全信息發布和保密審查機制,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,進一步完善集團新聞發言人制度、輿情跟蹤監控制度;
(五)組織信息公開業務培訓,開展宣傳教育;
(六)負責集團信息公開工作的督辦、檢查和考核;
(七)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第七條 集團各單位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員為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,具體負責本部門、公司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、協調和落實,解決和反映信息公開工作遇到的問題。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名單應報綜合辦公室備案,聯絡人發生變動的,應于5個工作日內將新聯絡人名單報備綜合辦公室。
第三章 公開范圍
第八條 集團公開的信息內容,重點包括:
(一)工商注冊登記等基本信息;
(二)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、重要人事變動;
(三)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,并經審核同意發布的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情況;
(四)企業主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、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;企業重大改制重組結果;
(五)通過產權市場轉讓企業產權和企業增資等信息;
(六)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公開的監督檢查問題整改情況;
(七)重大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;
(八)企業員工招聘信息;
(九)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;
(十)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。
第九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:
(一)涉及國家秘密、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信息;
(二)涉及商業秘密、個人隱私的信息;
(三)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、調查取證、審議等執法活動的信息;
(四)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;
(五)領導小組認定的可能對他人隱私和名譽構成侵害、對相關人員合法權益造成損害、對企業及社會的正常秩序帶來影響的信息。
第十條 擬發布的信息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與相關機構進行溝通、確認,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:
(一)集團公司聯合其他機構發文。
(二)其他機構聯合集團公司發文。
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和各權屬企業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、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,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。
第四章 公開方式
第十二條 集團網站是集團信息公開的主要載體,設置“信息公開”專欄對信息公開的法定依據、信息范圍、公開形式、聯絡方式等進行公示。
第十三條 集團網站發布集團公司介紹、公司治理架構、資質榮譽、企業社會責任等企業基本信息,并按需要進行更新,同時按需要發布業務動態和經營活動信息。
其他需要公開的信息還可通過如下方式進行公開:
(一)通過省國資委網站和省屬企業信息公開平臺,對相關信息進行轉載;
(二)對于經營性重大事項(如重大改革重組、社會責任公告等)可通過新聞發布會等形式進行公開,集團網站及時公開發布會相關內容;
(三)通過電視、報刊、廣播等新聞媒體發布。
(四)集團新媒體平臺(微信公眾號等)、公告欄、電子屏幕等發布企業重大信息及業務動態;
第十四條 信息公開前,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保密審查。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,應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報集團保密工作部門審定。
第十五條 信息公開遵循“誰形成誰公開,誰公開誰負責”的原則,各信息擁有部門和單位(指提供信息內容的業務相關部門和單位)是確定信息是否公開的主體。對本部門、本單位制作的信息,按以下規定履行公開程序:
(一)各信息擁有部門和單位依照本辦法、保密等相關規定,在起草涉及信息發布的文件材料時應標明公開屬性(公開、不公開、依申請公開)。
(二)信息擁有部門或單位對公開屬性進行審核并報請相關領導審定。
(三)對送集團之外機構會簽的文稿,各起草部門和單位須請會簽部門確認是否公開的意見。
(四)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審核手續的擬公開信息,根據確定的公開形式公開。
(五)各信息擁有部門和單位在辦文之外制作的信息,經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按規定進行審核,履行報批程序后公開。涉及集團之外部門和單位的,應事先溝通一致,重大信息應報集團領導批準。發布信息涉及其他企業或者社會機構的,應當與有關部門或者企業提前溝通、確認。
第五章 風險評估和監督管理
第十六條 建立信息公開風險評估機制,對信息公開的內容、程序、載體和形式進行全方位風險評估;對發現的風險點及時整改,不斷優化完善信息公開工作機制。
第十七條 建立日常和年度信息公開運行和管理機制,并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集團工作督辦清單,各單位應積極主動配合責任部門做好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運行工作。建立信息公開工作獎懲和責任追究制。對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;對不嚴格執行本制度,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或程序的行為,嚴肅批評、公開通報;對弄虛作假、隱瞞實情、欺騙公眾,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,責令其糾正,消除負面影響,并依照有關規定和制度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。
第十八條 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,以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集團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。